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芍药居办理伤残子女特别扶助须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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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6-25 19:41:0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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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残联】办理伤残子女特别扶助须知

按照《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》的有关规定,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,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特别扶助金,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。

一、 具备条件:
1、 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;
2、 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;
3、 女方年满49岁(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);
4、 合法生育(或)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(或)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;
5、 已领取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
6、 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(含),且持有第二代《残疾人证》。

二、 符合人员需提供的材料:
1、 本人及配偶“户口薄”原件及复印件;
2、 本人及配偶“身份证”原件及复印件;
3、 《结婚证》、历次《离婚证》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;
4、 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和单位或社区居(村)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(需注明当事人出生年月、婚姻情况、生育子女情况、现存子女残疾情况等);
5、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;
6、 其独生子女持有的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标注残疾等级的第二代《残疾人证》及复印件;
7、 其他相关证明。

三、 申报时间及地点
1、个人申请时间为上年8月1日至当年1月15日,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、村提交所需材料申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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